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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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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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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

公司利润分配的正常程序

  摘要: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的严格程序

  《公司法》第177 条第4 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5 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该规定确认了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和违反该顺序的法律后果,揭示了两项重要的规则:

  一是划清了利润分配上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界限。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可以对股东进行分配,分别属于股东的财产;公司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利润,属于公司的财产。这里,权益和财产不能划等号。公司股东在税后利润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进行分配,实质上就是股东分配了本属于公司的财产,这当然是侵害了与公司资本相维持的财产,降低了担保清偿债务的能力。

  二是对不足资本予以弥补、实现“资本维持”的机制,即以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这些规则,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虽然,依照《公司法》第103 条规定,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这表明决定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治的事情。但是,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分配方案和股东大会批准后的方案不得违反上述程序的要求,违反者属于违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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