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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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摘要:企业的发展所得到的收益应当如何合理分配。私营企业的分配制度是怎样的?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分配制度改革宗旨:确保企业家,企业员工,社会发展三者利益。
分配制度改革应该以政府为主体,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保持分配差距处于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内;对私营企业的分配问题,应该有如下限定:
1)限定私营企业主的年最高收入标准,企业员工的最低收入标准;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对本企业员工的收入比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二者可同步浮动。
2)私营企业主的个人收入要从企业利润中剥离出来,属个人私有财产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是社会上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侵占的私有财产。不可进入企业主因企业经营问题带来的赔偿没收还贷等法律程序;是社会确认的可以继承的免税财产。
3)私营企业高出国家工资收入规定的纯利润部分,应该定义为:企业主可支配的社会财富。由国家制定这部分资金的合理使用规范,限定企业必须用于社会正当事业,不得挪用侵占和挥霍。
4)对私营企业可支配的社会财富的违法运作,在法律上规定为侵占社会公共财产罪,以国家企业同等待之。
私营企业的利润不应看着企业家的个人收入,而应视为可以归企业家支配的社会财富,这部分财产既是企业家精心经营的结晶,又是全体员工共同创造的成果,不能归企业家个人私有,而应该返还给社会,用于社会的再生产再创造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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