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邮箱地址:672403642@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最近经常遇到企业HR咨询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分段计算问题,2008年之后经济补偿金计算大家都比较清楚,但对之前的规定了解不多,涉及该问题时往往眉毛胡子一把抓,有时,即使专业律师也难以罗列一二。
下面我们就分段计算问题,主要依据《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1995年1月1日)、《上海市劳动合同法条例》(2002年5月1日)、《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上海高院73号文(2009年)等规定,进行系统总结,并结合笔者处理的案例让大家更深入了解。
一、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一)、概括性区分
之所以出现分段问题,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之前的规定与其有较多不同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为:
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折算的补偿月数*本人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在该公式下,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相关规定的概括性区分点主要包括以下:
1、工作不满一年是否按一年计算
2008年之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
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工作5年3个月,应支付6个月月平均工资。
2008年之后,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工作5年3个月,应支付5.5个月月平均工资。
2、月平均工资是否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2008年之前,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没有上限要求;
2008年之后,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应按3倍计算。
3、补偿月数是否有不超过12个月的限制;
2008年之前,根据不同解除合同的情形,区分是否有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限制,由于以下情况导致合同解除,单位支付经济的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协商解除合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解除合同。
其他情形导致合同解除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月数不存在不得超过12个月的限制。
2008年之后,在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时,才有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限制,即3倍+12个月。主要针对的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高薪人员,最早在2020年才有实现不超过12个月的可能性
4、合同终止经济补偿支付情况不同
合同到期终止、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决定不再继续经营这两种情况,在2008年之前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应从2008年开始计算。
因单位被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与一般类的合同解除一致。
总的来讲,《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加细致、公平和合理,基本原则系“抓大放小”,较为注重弱势群体保护,限制高薪人员享受高额经济补偿,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具体计算
1、2008年前工作不超过12年,且本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5451*3),直接按本人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和本人工作年限折算的月数计算经济补偿金。
例:王某2000年1月1日入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单位于2014年11月1日以裁员为由将其辞退,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
14个月*10000月/月 = 140000元
2、2008年之前工作超过12年,且本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5451*3),要分两种情况。
1)因下列理由导致合同解除的:
协商解除合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解除合同(以下统称特殊理由)。
该情形下解除合同,在2008年之前补偿月数不得超过12个月,应分段计算:
例:王某1990年1月1日入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单位于2014年11月1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
12个月*10000元/月+6个月*10000元/月=180000元。
2)特殊理由之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应直接按本人工作年限折算的月数和本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例:王某1990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粤ICP备16127780号-1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07号 Copyright © 2018 www.changgh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