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邮箱地址:672403642@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摘要:
继承公证的方式处理遗产,对增强家庭成员的团结和睦,促进社会和谐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可以说是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最佳途径。
1、证据效力:
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上的根据。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它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更主要的是表现在日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问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2、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问题,及时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
3、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未经公证,则该事项不能产生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域外做成授权委托书在国内使用)。
4、对抗第三人效力: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5、不可撤销效力:
《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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