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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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案情简介】
丁某系某啤酒销售公司销售代表,主要工作内容为开发、维护销售网点和处理客户投诉。2010年8月22日系丁某的休息日,其在家中接到客户电话投诉,反映啤酒瓶内有污垢。丁某了解情况后,立即驾驶助动车赶赴客户经营场所处理投诉事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
事后用人单位认为丁某该次受伤不属于工伤,拒绝为丁某申请工伤认定。丁某于2011年1月20日以个人名义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过调查核实,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丁某受伤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该局的工伤认定结论,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维持认定结论。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分歧是丁某此次外出是否属于因工外出?
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
1.职工方申请认定工伤的主要理由:
本案中职工丁某认为其受伤情形经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应当认定为工伤。
2.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主要理由:
(1)加班不成立。根据用人单位规定,员工加班需要履行相关手续,事发当日是丁某的休息日,而丁某当日并未向单位提出过加班申请,其外出过程不能作为加班。
(2)临时指派不成立。事发当日单位领导未临时指派丁某外出工作。丁某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是在执行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任务过程中。
3.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主要理由:
(1)当日客户向丁某电话投诉事件属实,并且从该客户处了解到丁某对于投诉一贯处理及时,不分工作日或休息日,都会上门处理;
(2)丁某的主管证明该客户是丁某的重要客户,一贯由丁某自己维护,无需用人单位指派相关工作;
(3)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丁某家至客户处的合理路线上。
结合上述事实,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丁某受伤事故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4.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的理由:
丁某系用人单位销售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基于维系客户的目的,在休息日外出处理客户投诉,符合用人单位利益。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丁某的受伤事故情形属于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所以,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本案完结。
【启示与思考】
本案的实质是对特殊工作岗位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的判断和认定。一方面,丁某作为用人单位的营销人员,特殊的工作性质和不定时工作制度决定了其工作时间的灵活性,因此对此类职业的工作时间,要作更广义的理解。另一方面,丁某的“外出”是基于本职工作的需要,是用人单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丁某本着对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负责的积极态度,在接到客户投诉后,不惜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这种情况下,虽然用人单位未下达任务指派,但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加以综合判断,认定其因工外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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