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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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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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实务中,认为“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不征税,但是其中还是有区别的
在实务中,认为“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不征税,还有个理由就是,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等文件虽然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作了表述,但并没有写明“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要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本次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出台的财税〔2015〕116号文件,特别是“税总80号公告”对此问题已明确表述为: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现行税收政策对于个人股东取得转增股本有四种税收处理方式:取得以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企业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的股本,符合条件的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其他企业取得的转增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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