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邮箱地址:672403642@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企业治理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资本公积属性是什么?

  摘要: 对于此问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谁投入的资本(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就是该股东个人的。那么理解了什么是资本公积,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将有利于理解这误区。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资本公积是投资者的出资中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它不直接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不管是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还是其他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财产,而不单独属于某位股东。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不管以何种(资本、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方式对公司的投资,原则上股东均按出资比例或股份分享公司的收益,而资本公积则是属于公司的财产,股东同样也只按出资比例或股份享有资本公积。

  假设:甲股东投入现金100万,60万作为股本,40万进入资本公积;乙股东以价值50万的固定资产入股,作为股本30万,资本公积20万。现在出现突发状况,该固定资产毁损了,是不是意味着乙股东就不占有公司的股权了?也不再享有资本公积了?显然不是,因为毁损的是公司的财产,对投入该项资产的乙股东的股本并不因此直接发生影响。

  在企业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时,将账面的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或者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转增股本,应注意原企业的资本公积在股改时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后,其中原资本溢价部分也仍不属于股份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18138255926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粤ICP备16127780号-1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07号 Copyright © 2018 www.changgh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