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邮箱地址:672403642@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2004年11月18日,朱某入职于B公司成为该公司的财务经理,B公司与朱某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的期限是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3年7月12日至7月13日,B公司与朱某协商解除合同。7月13日B公司出具备忘信函。但朱某与公司关于经济补偿没有达成共识。
2013年9月12日公司解除朱某的是理由:严重违纪(无故缺席会议、无故未按公司正常流程发放工资、拒绝服从公司调整职责的要求)
朱某最后工作至2013年9月12日。
备忘信函的内容如下:
基于上午与你的讨论,我们相互同意终止你在公司的服务,最后工作日不晚于2013年7月31日,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你将于2013年7月20日为止考虑和提供经济赔偿方案,并同意在最后工作日之前完成合适的工作交接。
朱某一直工作至9月12日,该信函并没有实际履行。
争论焦点:
劳动合同是协商解除还是单位单方解除?
如果朱某在7月20日离职,该信函是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信函中提到的经济补偿协议只是朱某单方的义务,并没有约定这个经济补偿方案必须要获得公司的认可,关于这一点也是该信函的一个漏洞。但是由于B公司并没有实际履行和朱某之间的协议,所以是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律师提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企业的注意事项
1、协商解除谈判核心:确定谈判方案、谈判时间、地点及谈判成员选定。
2、企业应当充分做好协解谈判的背景调查及应对谈判不成的方案,避免谈判僵局。
3、协商解除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法定为N。
4、协解协议很重要,应当充分覆盖劳动关系项下权利义务,以免后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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