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邮箱地址:672403642@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原告唐某,女,汉族。
被告沈某甲,男,汉族。
上列原告唐某诉被告沈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男方婚外情、曾去深圳福田区民政局离婚多次,因财产分割不合情理最终未达成共识。被告为了财产竟绑架自己的儿子沈子杰失踪几天后对被告提出要求,要想见到儿子,原告必须得在被告早已拟稿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不然原告永远都见不到儿子,念儿心切,当时原告答应了被告的要求。2013年10月23日原告、被告自愿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并协议约定:房产、车辆、儿子、银行存款都归属于被告。因原告没有地方居住,被告赔偿26万元作为购房首付款(当时只付款20万元,尾款6万元由售楼经理代付)。离婚现场答应工作人员一个星期一定把钱付清,可至今分文未还。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周末可探视儿子沈子杰,暑假由原告照顾抚养,可至今被告未让原告见过小孩一面。多次电话短信沟通都无效。被告失信于我,原告现在也是没有别的办法,特向法院请求帮助。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按离婚协议履行被告支付原告6万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列原告唐某诉被告沈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未作辩称,开庭时缺席。
本院查明以下内容:
一、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2日生育儿子沈某乙(曾用名:沈子能),2013年10月23日,双方在福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主要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沈某乙由男方抚养;三、男方给女方26万元,离婚当天支付13万元,两周后支付7万元,余下6万元年前给付。
二、上述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已经支付原告20万元,余下6万元未曾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年底前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原告,但被告仅支付了20万元,余下6万元未曾按照约定在2013年年底前付清,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支付尚欠的6万元款项,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答辩,视为被告自愿放弃答辩和提交有利证据的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某甲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唐某60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或其他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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