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邮箱地址:672403642@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原告杨某甲,女,汉族。
被告tancheekeong,男,马来西亚籍。
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被告在婚后没有履行做丈夫的责任,被告在2008年12月7日回马来西亚后,至今没来过中国,现在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双方从2008年12月7日至2014年4月25日一直未见过面,据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1、双方于2007年10月份认识,于2008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原告称之所以与被告结婚是因为觉得被告为人老实,且被告婚前未提及会回马来西亚生活,但被告在婚后即回到了马来西亚,之后一直没有来中国,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却不同意,自2012年起,双方完全断绝联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离婚。
2、原告主张双方婚后一直分居,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自由恋爱步入婚姻,婚前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原告主张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亦未出庭答辩,目前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夫妻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本次的离婚之诉本院不予准许,夫妻情缘来之不易,希望双方能积极沟通,修补彼此之间的裂痕,共建和谐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tancheekeong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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