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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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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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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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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韩某借款纠纷案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铁骑,董事长

  被告韩贵香,女。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违反《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贷款本金10000元、逾期贷款利息288.29元及截至被告全部付清该笔贷款之日应计的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即未偿还贷款本息合计的20%,计2057.658元;3、原告对车牌号为粤b×××××的抵押车辆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与本案诉讼有关的费用。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贵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0元、利息288.29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5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韩贵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57.658元;

  三、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对处分抵押物(粤b×××××号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车)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韩贵香继续清偿。

  如被告韩贵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韩贵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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