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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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摘要: 世界银行95版招标指引35.2款规定中标通知函将作为正式合同的一部分。该招标指引37.4款规定中标人如果没有遵照36条或37条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则构成违约,导致废标,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函,并且招标人可主张合同项下其他的救济措施,招标人也可将合同授予第二顺位的投标人。世界银行2012版招标指引第40.2款规定直到正式合同签署,中标通知书构成有约束力的合同亚行采购规则2015年12月版39.3有同样的规定。
中标通知书对承包商形成的法律约束力在于承包商应按其投标的价格履行合同义务。对业主而言,按照招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文件中的条件将该工程授予成功中标的投标人,使中标人成为招标项目的承包商,中标通知书使得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此时,合同的实质要件已经具备,即使中标后双方仍有进一步谈判的空缺条款,是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解决。如果中标人不继续签订合同协议书,或者招标人变更中标结果都是以自己的过错行为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可执行的承诺。因此,除非招标人和投标人明确约定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否则,中标通知书的送达即告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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