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邮箱地址:672403642@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摘要:在毒品案件中,需要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需要有一定的证据,那么究竟普通毒品案件所需的共性证据标准是什么?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1)证明抓获犯罪嫌疑人、起获毒品过程应当具备的证据
一是应当具有明确抓获时间、抓获地点、抓获方式的到案经过。
二是人赃俱获的案件,应当具有从犯罪嫌疑人身上、体内或随身携带物品中起获毒品的搜查笔录、详细记录起获位置的起获经过。
三是毒品在特定地点单独起获的案件,应当具有毒品地址的租住证明,调取特定地点所有人、管理人或同住人的证言,并要求上述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四是对涉案物品、文件全面、及时予以扣押,对起获毒品、毒品外包装物等物证拍摄照片。
五是对有犯罪线索的物证及时查阅、送检。
六是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民警的证人证言。
七是如果存在目睹抓获、起赃过程的其他证人也应当出具证人证言,并要求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八是尽可能对抓获、起赃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九是如实转化技术侦查证据。技术侦查在毒品案件的线索筛查、交易与行踪监听、嫌疑人抓获等方面广泛应用。但是,将技侦成果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却存在问题。如将监听或特情人员举报发现的线索记述为“群众匿名举报”,将手机信号追踪记述为“尾随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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