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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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遏制其进一步泛滥,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纷纷制订相关法律予以惩治。今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随着本世纪中期以来国际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猖獗,洗钱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关注。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遏制其进一步泛滥,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纷纷制订相关法律予以惩治。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与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的不断加强,洗钱犯罪在我国正逐步呈上升趋势。因此,研究和探讨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提出其预防对策,对于我国进一步打击洗钱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洗钱犯罪的由来及危害
洗钱是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洗钱过程包括隐瞒犯罪收益的所有权及其来源,将非法所得的现金改变为另一种形式的财产,将犯罪收益通过财经金融体制加以清洗,最后使犯罪收益给人以一种新的具有表面合法性的感觉,从而可以随意加以使用。“洗钱”一词的由来,可以追溯到本世纪20 年代的美国。当时,在美国的工业中心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阿里· 卡彭、约· 多里奥和勒西· 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些犯罪团利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运用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的机会,大力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该组织犯罪集团中的一个财物总管购置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犯罪企业的收人混入这部分现金中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将犯罪收人变成合法收人,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洗钱行为作为犯罪,最初是由意大利1978 年3 月21 日法令在刑法中增设的648 一2 条予以规定的。但当时洗钱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武装抢劫罪、勒索罪和劫持人质罪。随着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及有组织的跨国犯罪在全球的泛滥成灾,国际间洗钱领域在不断扩大。据有关资料统计,仅在美国和欧洲,每年就有850 亿美元进人洗钱体制中并进而被用于继续开发犯罪活动或者被用于渗透合法企业,这些犯罪收益进入国际、国内金融体制中,不仅使全球金融体制面临威胁,而且造成其他严重的社会问题,加剧社会的不稳定。为此,英,美、法、日等国家80 年代先后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洗钱罪,并将其上游犯罪演变为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带有跨国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与此同时,国际立法也加大了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国际立法中最有影响的当数《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了毒品洗钱的犯罪性质及其犯罪行为,是国际社会惩治洗钱犯罪的重大突破。
我国刑事立法对洗钱犯罪活动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90 年12 月22 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第4 条规定:“… … 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1989 年10 月25 日批准加人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有关内容而在国内立法中的反应。规定中虽然没有出现“洗钱”一词,但其内容与洗钱的内涵一致。这是我国刑法打击洗钱犯罪的最早规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人,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我国也沉渣泛起,且越来越猖獗。为此,现行刑法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例,在第191 条中明确规定了洗钱罪。该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l )提供资金帐户的;( 2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追究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91 条的规定,既反映了国际立法对国内立法的要求,也反映了我国政府惩治洗钱犯罪的立场和决心,为我国司法实践准确地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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