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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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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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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借款债务,可以优先偿还

     【案情简介】
  甲贸易公司先后三次向乙银行借款1050万元,并出具“出口退税专户承诺书”,承诺以该公司的出口退税权利作为向乙银行借款的担保,该公司一旦不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乙银行有权从该公司在乙银行开立的出口退税专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借款后,甲贸易公司归还了部分借款,剩余部分借款到期之前甲贸易公司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的情形,为追回借款,乙银行将甲贸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借款本金830万元及对应利息,并确认原告有权以甲贸易公司的出口退税款优先清偿债务

  【律师成功代理】
  庭审中,被告甲贸易公司认可上述事实,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的情形,乙银行主张提前收回全部借款,甲贸易公司没有异议。但对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能否认定为质押贷款及原告对被告的出口退税款能否享有质权两个问题与原告方进行了激烈的抗辩,资深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团接受乙银行委托后,辩论中就上述问题发表了详尽的代理意见,概括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有两种,即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物的权利,应当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财产性,是指该权利可以表现为人所有的物质财富;可转让性,是指该权利必须能与人交换,具有交换价值。出口退税权利虽然是一种预期利益,但该利益是以一定数额的出口退税款这一形式实现的,这是能为人所有的物质财富;出口退税直接以货币数额来表示,当税款退入出口退税专户后,出口退税权就变现为出口退税款,出口退税权的变现功能使该权利具有了可转让性。既然出口退税是出口企业享有的一种权利,又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当然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物。
  2、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精神,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权利质押的,双方应到该权利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被告甲贸易公司将其享有的出口退税权利质押给原告乙银行。根据质押合同,甲贸易公司在乙银行设立了出口退税专户,授权乙银行从该退税专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双方的这一质押关系已经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甲贸易公司的退税账号和退税金额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在贷款全部还清前,未经乙银行同意,税务机关不会为甲贸易公司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乙银行通过对出口退税账户实施这种监控,确保甲贸易公司的退税款只能退入该公司这惟一的账户。这种账户“托管”,使乙银行得以占有和控制甲贸易公司的出口退税权利。这种对权利的占有和控制,正是权利质押的本质;而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则是对出口退税权利质权的公示,由此产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将出口退税权利用于质押,根据《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可知,银行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符合法律规定,这种担保形式对帮助企业缓解由于出口退税滞后而引起的资金紧张,解决部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贷款担保问题,扩大融资渠道,是有益的。确认这种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新型担保方式有效,对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对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的实现,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有重要意义。如果否定这种担保方式,无疑会削弱其担保功能,使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无法借以约束借款人,债权人的债权则难以保障。
  综上可知,甲贸易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构成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乙银行有权在甲贸易公司的出口退税款中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
  一、被告甲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乙银行借款本金830万元,同时支付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乙银行在上述债务未受清偿时,有权以被告甲贸易公司的出口退税款优先受偿。

  【律师办案总结】
  实践中,债权人为保障债务能及时得偿,常会选择质押担保的方式与债务人签署质押协议,动产质押较为简单,只要双方当事人签署质押协议并交付质押物,质权即可设立。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大型企业经常会以汇票、债券、仓单、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收账款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作质押,对此本站律师特别提醒上述权利的质押注意需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到对应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否则质权不设立,也就无法达到担保优先受偿的目的了。
  本案出口退税权利的质押缘于外贸行业的兴起,对应外贸企业资金需求量大,但在国家企业出口退税从出口申报到退税审批下发周期一般需要3个月到半年的情况下,许多外销业务量一般的出口型中小型外贸企业可能会因退税的滞后而出现短期的资金紧张,而他们向银行融资时常因自身抵押物少、无担保等限制而无法获得贷款。为帮助外贸企业缓解由于出口退税滞后而引起的资金紧张,解决部分外贸企业贷款担保问题,扩大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8月2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对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本站律师作为乙银行的法律顾问,在乙银行与他人办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时,做到了充分的合同审查,登记备案等风险防范工作,这也是乙银行能成功就甲贸易公司出口退税款优先受偿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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