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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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摘要: 首先需要了解保理合同的性质,保理合同纠纷在诉讼中应当注意合同的案由问题、保理的交易结构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的关系。那么保理合同纠纷有哪些?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一、保理合同纠纷有哪些?
基于买卖合同成立的保理合同,两者并非主从关系。金融机构为买卖合同当事人提供融资借款所签保理服务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相互独立,两者之间并无主从关系。
借款担保纠纷与应收账款转让纠纷,不应合并审理。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借款担保纠纷,与债权人受让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形成的转让纠纷,不应合并审理。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可协议撤销。债务人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债权人银行后,又与债权人银行协议将该债权转让撤销的,该撤销协议应认定有效。
保理债权登记,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义务。银行仅进行保理债权登记的,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未通知的,保理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银行可依有追索权的保理约定,直接要求卖方回购。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保理期限届满未足额受偿的,可直接向卖方追索,卖方应依约承担回购责任。
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在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
名为保理实为借款关系中,应收账款质押质权效力。当事人签订保理合同,但未通知债务人,保理行在约定的融资期满亦未受领应收账款,应认定名为保理实为借款。
保理商可依约向卖方追索未被回购的应收账款债权。在约定了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保理期满未足额受偿时可直接对卖方行使追索权,卖方应承担回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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