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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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导读:有买卖有交易就有难免会有风险,而在买卖过程中还会发生风险转移,尤其在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当发生风险的时候,由谁来承担合同的风险呢?货物买卖合同在什么时候会发生风险转移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货物需要运输的
1、如果货物需要运输的,合同条款中规定在某一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卖方履行义务后,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2、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了。
3、对于在运输中销售货物的转移。根据公约第68条公约,在途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运输中的货物,不存在交给承运人的情形,因为承运人已经在控制了,所以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二、货物不需要运输的
在其他情况下,如约定地点交货或者没有约定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以交付为转移的要件。
三、过错归责转移风险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条规定是标明谁的过错,谁来承担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同约定的原因,买受人依法拒绝出卖人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又出卖人承担。
总结:风险的转移按照上述的标准,但是当一方出现过错的时候,并不会发生风险的转移,风险仍有过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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