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邮箱地址:672403642@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摘要: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只是会计上的一种处理程序,并不代表真实资金的使用或者流出。那么究竟新法对于为资本公积金补亏堵漏的分析是怎样的呢?
鉴于公司法“无盈利不分配”的基本原则,鉴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分红前提,鉴于上市公司保牌的现实需求,资本
公积金弥补亏损的优势便很快凸现出来,对于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有了特别的意义,为公司扭亏为盈提供了一条快速通道。
诚如部分业内人士所言,公司通过资本公积金补亏可以配合亏损巨大的公司缩短战略重组的时间,为公司赢得再发展的机遇。但是,资本公积金补亏对公司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却不容忽视。
首先,资本公积金补亏难以反映公司的真实业绩。一个浅显的道理是,经营产生的亏损应当由经营产生的利润来弥补。在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考量公司业绩的主要指标,如果允许资本公积金补亏,便掩盖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特别是对于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
股票溢价发行等原因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资本公积金,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不仅反映不出公司的实际经营水平,还会减弱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滋生一系列不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弊端。
其次,资本公积金补亏将导致公司丧失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优惠。对于处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的公司,当年利润可以优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如果公司此前已经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则公司不但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反而要按照盈利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将直接导致公司的现金净流出,从而削弱公司经营能力。
再次,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证监会规定公司能否进行配股和增发新股与最近三年是否分配现金股利密切相关,因此,有再融资需求的公司为了满足上述条件,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再进行现金分红,虽然股东因此可以享有分红的好处,但由于此时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并无好转,因分红再次导致的公司现金净流出将损害股东的长远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
因此,以资本公积金补亏对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损害是严重的。尽管如何弥补亏损是公司内部事务,但由于资本公积金的使用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不能完全由公司自行决定。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亏损的规定体现了公司法对公司事务的适度干预,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粤ICP备16127780号-1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07号 Copyright © 2018 www.changgh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