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邮箱地址:672403642@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摘要:现代公司往往设立很多分支机构(此处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法律规定的分支机构只有分公司),分支机构相对于公司职能部门而言,它们都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分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自然人,法律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的人或组织);
分支机构的出现往往是考虑到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出于分权、分级经营的需要,或异地经营需要而设立的,子公司的设立一般还考虑投资的责任风险等。
关于分支机构的法律依据,经查阅,国家对分支机构成立和运作的直接法律规定很少,如:《公司法》对分支机构的规定只有三处:
一是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第十一章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只规定了分公司的登记内容、程序,其他内容没有规定,对子公司更是只字未提。其他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也没有规定。
虽然国家对分支机构成立和运作的法律规定很少,但是根据法律精神,这些规定已经足够了。
理由是:子公司是相对于单位股东即母公司而言的,它本身就是一个完整意义的公司,其成立和运作与母公司完全一致,所以法律无需对其另作规定。我们之所以有母公司、子公司的说法,仅仅是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存在投资关系(集团母公司有的是基于协议关系);而分公司在法律上是公司内部的非独立机构,其权力大小、运作方式,完全由总公司内部自己决定,法律只对分公司涉及的登记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对其责任能力简单为“由公司承担”,对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内部关系不做规定。
分公司相对于公司职能部门而言,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分公司是个经营机构,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可以独立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而职能部门仅仅是公司的办事机构,无权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无需经登记或批准,可以有公章,也可以没有。
2、满足了公司分权、分级经营的需要。
3、满足公司异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由此可见,分公司是公司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但是,实践中,有的公司的分公司住所就设在公司,天环的分公司就有这种情况。
4、责任承担的延缓。法律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分公司与公司、分公司之间承担责任是分步进行的。如最高院规定:被执行人为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把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此处的分支机构不包括子公司。由此可见,公司对分公司承担责任并不是直接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粤ICP备16127780号-1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07号 Copyright © 2018 www.changgh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