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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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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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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

公司分立 涉及土地分割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摘要:公司依公司法办理了分立,由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公司,现在程序走到税务局,请问是否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 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 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参照上述规 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分立,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 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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