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邮箱地址:672403642@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摘要:①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时,将其有关文件抄送国资委。
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国资委:对投资数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③需要报告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 2007)114号)又进一步明确指出,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投资活动,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审核、备案)并报送有关材料和情况:
①企业非主业投资,包括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投资等;
②企业境外投资;
③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
④企业年度计划以外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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