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邮箱地址:672403642@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导读: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那么作为股东享有什么样的知情权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股东享有的权利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对以下事情享有知情权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股东会会议记录是记载股东会决议内容的书面文件。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
2、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公司的各种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其中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而且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3、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有限制的。
(1)股东必须向公司提供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2)公司有权利决定股东是否有查阅的权利,只要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即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是应当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但是,股东必须在公司拒绝提供查阅之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直接起诉要求查阅。
(4)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只有查阅权没有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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