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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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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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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

事先约定员工单方辞职需赔偿培训费,是否合法?

【案情回顾】

   2015年7月1日张某进入上海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起始日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担任技术咨询部安全技术咨询工作,劳动合同中第八条经济补偿与赔偿条款中第三款约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约向公司赔偿培训费等共计伍万元整。2016年2月22日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领导当即口头同意,双方于2016年2月23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但公司提出:要求张某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赔偿责任,赔偿公司损失伍万元,并告知在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方才协助办理有关退工手续。张某因无退工单、原社保未转出,无法至新公司入职,无奈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办理相应退工手续。在该诉中,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张某赔偿培训费伍万元以及因未提前一个月辞职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该案涉及的法律点】

1、员工个人原因辞职,公司不批准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员工个人辞职,公司不批准,员工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辞职意思表示,公司无论是否批准,满三十日的次日起双方即解除了劳动关系。员工需注意的是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不能随便以口头形式告知(口头形式通常诉讼过程中如公司不承认有此种行为则员工举证较为困难),书面形式可以是:邮件、短信、快递函告等形式,最为稳妥的方式为EMS邮寄。

2、书面辞职是否必须满三十日后才可以离职?

   不是的,三十日为员工最长的离职等待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如不同意员工辞职,员工应在提出辞职的满三十日的次日才能不到公司上班。

   本案中张某2016年2月22日提出辞职,公司领导当即同意,2016年2月22日应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通常,公司收到员工的辞职信后,会就最后工作日、工资支付最后日、离职交接以及社保转出等情况与员工进行沟通,双方会确定工作交接事宜以及最后工作日,该最后工作日会作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以下简称“该日”),在该日之前员工应正常出勤上班(除有其它约定外),该日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员工才可以不去继续上班。

3、员工辞职后,公司拒不办理退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条规定了公司方的义务----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出具证明以及15日内办理退工手续。

如公司不同意办理退工、社保转出手续,员工可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满十五日的次日向公司注册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以及支付延迟退工造成的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赔偿金或者违约金,员工个人原因辞职,是否需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综上,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2、双方有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此两项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即便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违约金,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庭审纪实】

   本案诉讼过程中,单位方拿出了张某在工作时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中有指导专家的签字,单位因此认为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培训,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代理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专项培训费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如果企业确实对员工出资培训,并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培训费用。而本案中,张某入职后公司并未进行过专项的技术培训,也未支付过任何培训费用,其提供的证据仅是同时兼督导组长签字确认的个人工作记录,该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公司为张某提供过专项技术培训,因此要求员工赔偿培训费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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