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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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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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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

工会主席选举、任期、调动、罢免、合同顺延及违法辞退赔偿

近年来关于企业与工会主席劳动争议案件呈多发趋势,主要系企业以利润为中心的经营管理权与工会争取独立的自主管理权之间的矛盾所引起。企业认为工会应为企业发展服务,实质上将工会视为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而工会主席作为工会领头人,应为企业的外部代言人,不应为公司制造难题。而工会主席系职工选举产生,经常为全体职工发言,不断代表员工向公司提出利益诉求。在此不同思维下,企业与工会主席的矛盾不断,更有甚者,工会主席作为群体性员工罢工、怠工的主要发起人。

    笔者最近代理一家外企公司处理与工会主席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中涉及到工会主席的改选、合同顺延及合同终止等关键问题。下面笔者就将相关规定进行汇总,并作简要解读,以帮助企业深入了解工会主席在选举、任期、调动、罢免、合同顺延及违法辞退赔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工会主席选举

   提名候选人:除以下人员外的员工,均可被提名为候选人:企业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

    筹备:上级工会、企业党组织和会员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

    候选人推荐单位:工会小组或分会、全体会员无记名推荐、上级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名。

    候选人公示:七天

选举: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或有工会委员会间接选举 

通过:必须应到有选举权的会员或代表半数通过。

-- 摘自《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

    解读:上述主要对工会主席的选举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担任工会主席选举的提名候选人,主要防止企业实质架空工会主席,使工会机构徒有其形式。

     2)在工会主席的选举、改选以及后面提到的工会主席的调岗、辞退等问题上,上级工会地位举足轻重,企业应与上级工会详细沟通并听取上级工会的意见,上级工会的态度一定程度上可为企业在劳动争议中的胜诉加分。

     3)工会主席选举包括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的选举制度,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选举制度,选举出能更好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会主席,一方面可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另一方面也可发挥工会主席的协调作用,处理好与员工的关系,盘活人力资源,降低成本。

二、工会任期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工会法》第十五条

   解读:工会主席的任期一般与工会委员会一致,具体可根据工会主席的任命书确定,工会主席在任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顺延至合同期满,具体可看下文。

三、工会主席的工作调动、罢免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法》第十七条

   解读:工会主席的工作调动可能会影响工会职能的正常履行,故《工会法》规定了特殊程序要求,必须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若企业未遵守该程序要求调动工会主席工作的,程序违法亦违法,涉嫌违法调动。但何为调动工作,《工会法》并未明确,可做宽泛解释,应包括调职、调岗及调整工作地点。

工会主席的罢免属于职务免除,即可能因客观原因如工会主席被安排至外地工作导致主席职务无法履行,也可能因工会主席怠于履行职责等主观原因所致,但无论哪种理由,工会主席的罢免不是由企业说了算,而是应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作出。

另外,需要注意,工会委员会为工会的常设办公机构,可选举工会主席,但无权作出罢免工会主席的决定。

四、工会主席、委员的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任职期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法》第十八条

解读:本条主要解决工会主席、委员的合同期限早于任职到期的矛盾,类似于三期女职工、医疗期员工及停工留薪期工伤员工,合同期满的,应相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因为本规定出自《工会法》而非《劳动合同法》,许多企业HR并不了解,故需要特别注意。

另,若工会主席、委员合同期限延长至任期满导致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是否符合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我们认为,该种情形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顺延导致连续工作满十年,不属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五、违法辞退的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工会法》第五十二条

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7月9日实施)第六条

解读:上述两项规定并非仅针对于工会主席委员,而是所有参加工会活动的员工以及履行工会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但实践中,因履行工会职责而被辞退的工会主席、委员较为常见,所以两条规定更多的适用于工会主席、委员。适用该规定需着重注意两点:

1)必须是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的原因员工被辞退的,不适用于上述规定。实践中,很少有企业知法犯法,故意踩雷,若看到员工参加工会活动或积极履行职责心中不爽,一般会寻找其他名目予以辞退(如违纪、迟到、旷工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呢?

所以,因此发生纠纷的,需要员工举证证明因参加工会活动或履行工会职责

而被辞退、变相(以其他理由)辞退之。

   2)企业以此为由辞退员工的法律后果有两项,员工只能主张其一:要么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要么是支付年收入两倍的赔偿金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即2N)。从后一项主张来看,单位的违法成本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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