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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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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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内市场的饱和,我国的很多建筑公司都纷纷响应“走出去”政策去竞争广阔的海外国际建筑市场,参与国际工程的招标。如果国际工程中发生违约情形,那么国际工程招投标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国际工程招投标的违约责任
1、实际履行
一般而言,英国合同法中一方的违约可以使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对方补偿违约造成损失,但一方违约一般并不能使对方解除其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如果继续履行,仍然会产生经济利益并且合同目的有实现的可能性,应当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护权利人的合理期待。
2、违约金
国际工程合同中合同双方经常规定违约金条款,即在发生违约时违约方应支付事先同意的金额作为赔偿。但这通常发生在合同双方实际履行合同违反具体合同条件时,而对于中标函生效后放弃工程项目的违约惩罚条款一般并无明确约定。
国际工程招投标的违约责任
3、损害赔偿
如果将国际工程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作为违约的全部救济,实际上是限制了违约方的责任。因此,对于违约的救济除了合同双方明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各国法律也有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与原则,保护守约方权益。英国合同法关于损害赔偿最权威的判例是Hadley V Baxendale,该判例确定了损害赔偿的普通法规则,在双方订立合同而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对方就违约所应得的损害赔偿应当是(1)可以公平、合理地认为自然发生的赔偿,即根据违约自身的正常过程所产生的赔偿;(2)双方订立合同时所合理预见的违约所产生的可能后果。这两个标准既互相补充也互相牵制。
二、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程序
一般而言,国际工程报价通常遵循以下四个步骤。包括:
1、研究招标文件;
2、调查研究,搜集资料;
3、编制投标报价书;
4、进行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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