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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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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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和程序不同,对各类新证据的处理也有所差异。那么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刑事审判中对各类新证据的处理?
(一)公诉审查程序中对新证据的审查及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公诉机关仍然可以重新起诉,但为了避免起诉权的滥用,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公诉机关重新起诉需要符合特定的证据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第459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案件,如果撤回起诉后没有收集、调取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即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为了过滤不当公诉,确保审判公正,对于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以有新证据为由再行起诉的案件,或者对于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而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以有新证据为由重新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特定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具体言之,此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新证据应当是指影响定罪的新证据、不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并且主要是指有独立证明价值的新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确有新证据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对于未提出新的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属于《诉讼规则》所规定的新证据的案件,例如仅提供了与原有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基本相同,或仅起佐证作用的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根据《解释》第181条的规定,应当依法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庭前会议程序中控辩双方提出新证据的处理
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设立了庭前会议程序,如果当事人在庭前提出调取新证据的申请,就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同时,如果因其他事由召开庭前会议,也可在庭前会议中向控辩双方了解是否提供或者申请调取新的证据。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因此,庭前会议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证据开示制度的功能。为了避免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如果控诉方在庭前会议中要求提供新证据,或者辩护方主张提供新证据,都有必要向对方展示相关证据,以便确保对方当事人做好诉讼准备工作。具体言之,控辩双方可以在庭前会议中直接展示拟提供的新证据,也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该主张,随后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查阅相关证据材料。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人在庭前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该规定作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新增规定,旨在尽早使无罪者摆脱刑事追诉。实践中,如果辩护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通知后才收集到上述无罪证据,由于此时案件已无召开庭前会议和进行后续庭审的必要,辩护人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同时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相关情况,从而尽快终止案件的诉讼进程。需要指出的是,基于人权保障和公正司法的考虑,上述无罪证据无论何时发现,都应当尽快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在不同诉讼阶段和程序中发现无罪证据后,要依法及时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要立即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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