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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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摘要:相对于其他传统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这些显著的特征,使其在司法实践和理论法学界都有其重要的价值所在。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首先,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助于及早确立“电子世界”的证据法律秩序。众所周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使得信息载体的诸多环节实现无纸化。但是,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革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其中电子资料的证明力就成了解决这些全新实体法律问题的关键环节。从网络隐私权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到电子合同纠纷、网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乃至网络广告的行政规制、网络和电子商务中的犯罪问题追究等诸多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案件均需要电子证据的强有力支持。因此,电子证据的立法工作必将依托电子证据的研究成果而展开。
其次,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证据理论的发展。在证据学方面,传统的证据理念受到了电子信息的巨大冲击,且不说电子证据的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截然不同,甚至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也出现了新的特征。由于相关立法严重匮乏和滞后,目前我国的诉讼实践多把电子证据推定为书证或视听材料,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使其难为书证或视听材料所涵盖,为此对电子证据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成为学界的当务之急。
再次,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消除诉讼实践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认知误区。依托计算机及其网络构建的虚拟世界,是一个平面、开放、无边界的空间。在这样的环境中,信息的稳定性、安全性、可靠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采信在诉讼实践中颇多争议,只有加强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才能消除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和利用上的障碍。
另外,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对信息技术进步亦有一定影响。如果说信息技术进步把电子证据纳入证据学研究的视野,那么电子证据研究的深入亦将反作用于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可采性等诸多标准,也是信息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急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使电子证据具备相应的证据资格,保障网络与电子商务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密码、数字签名、身份验证技术、防火墙、防病毒、防黑客入侵等信息技术保障的力度会不断加大。
“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渗透至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里,电子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因此对电子证据的发现、收集、评断和使用等诸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意义更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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