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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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社会有一个热点的新闻,就是关于冷冻胚胎能否进行继承?今日我们来通过案例的分析来了解其中的法律知识。
江苏宜兴的小沈与小刘夫妇因自然生育困难,便采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繁育后代。可就在手术前几天,小沈与小刘遭遇车祸不幸死亡。留下了四位无助的失独老人,和冷冻的4枚受精胚胎。为了争夺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双方最终对簿公堂,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也被追加为第三人。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只有首先明确胚胎的法律属性,才能决定双方父母是否有权继承和处置。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
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如何界定?
冷冻胚胎是一种世界上唯一一个成熟的保存生育功能的成熟方法。这种技术是将通过试管培育技术得到的胚胎,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得到长时间保存。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医学或者生命科学意义上的认知,另一方面是社会文化因素。”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学宾分析认为。
从医学上来看,胚胎是生命诞生的初始阶段,卵子在受精后的两周内称之为孕卵或者受精卵,受精后的第3至8周成为胚胎,然后逐步地发展成胎儿。几千年来,这个过程只能在人体内实现,但是科技的发展使得这个过程可以在人体外实现,也就形成现在的冷冻胚胎。
侯学斌指出,在我国,对自然孕育过程中的胚胎性质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这一案例中的核心问题在于胚胎脱离了人体而独立存在,如果认为胚胎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那么它是不是夫妻双方的“财产”?显然胚胎具有成长为一个生命体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是普通的“物”或者“财产”。在美国一个法院的判例中将其称之为非人非物的“过渡物种”。所以,宜兴法院称之为“具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具有一定的道理。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还要考虑到社会文化因素。侯学斌分析说,有人认为人的生命起源于卵子与精子的结合,所以任何堕胎行为都是对生命的杀害,但是我国对生命起点有独特的认知,对堕胎持较为宽容的态度。尽管我国继承法中将胎儿拟制为特定情况下的继承主体,但是堕胎并不被认为是在扼杀生命,从法律的角度并不会对堕胎者追求法律责任。所以在我国,将胚胎界定为法律上的人并不具有社会文化基础。
无论这起案件最终结果如何,可以看到的是,生殖科技的发展与民众人工生殖需求的增加,将使得因人工生殖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见。而立法的缺失,将导致法院的裁判困境更加凸显。
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并没有关于胚胎保护的特别规定。只有原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禁止买卖胚胎作出了原则规定。
“通过本案可知,胚胎有可能涉及子女身份的认定、财产的继承、侵权损害赔偿等诸多法律问题,既关乎法律制度,又关乎伦理道德,较为复杂。”孟强表示,立法应保持一定的前沿性,随着我国相关医疗科技的发展,部门规章也应当尽快修改完善,进行细化。同时,当立法条件成熟时,在修改继承法等民事法律的时候,要逐步增加对胚胎法律问题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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