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邮箱地址:672403642@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法律顾问

无人继承遗产搜寻继承人公告合法吗?

  摘要:搜寻继承人是指由主管机关依据公示催告程序,催告继承人接受继承的程序。那么这样的程序是如何的呢?有怎样的法律效应?

  1、搜寻继承人公告

  搜寻继承人是指由主管机关依据公示催告程序,催告继承人接受继承的程序。搜寻继承人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可能存在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最终确定遗产的法律地位。如果有人主张继承,并且继承权能够得到证明,则应该将遗产交由继承人继承。否则,公告期满,无人主张继承或者主张继承之人不能证明其由继承权,那么,应该依法确定遗产为无人继承遗产。

  (1)公告的方式

  我国搜寻继承人的公告的方式,应该按照无人继承遗产的价值多少确定由遗产管理人采取不同的方式公告。如果价值不大,则由无人继承的遗产管理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或者生前最后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公告栏中公告;如果价值较大或者被继承人的遗产涉及数个,则应该借鉴大陆法系由法院等公权力来发布。由遗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公告,由法院发布公告搜索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以及受遗赠人。

  (2)公告期限

  我国搜寻继承人的公示催告的期限应该为六个月以上。

  2、搜寻继承人公告期满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满对于未在限期内申报权利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受遗赠人的效力,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规定继承人和债权人、受遗赠人的权利排斥;另外一种规定继承人在遗产恢复之诉的时效期间内,仍得行使其权利。

  公告期届满后,未申报债权的遗产债权人只能就清偿申报无人继承遗产的债权后剩余的财产获得清偿;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的权利,未申报权利的继承人和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在公告的期限届满后出现的,享有回复请求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18138255926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粤ICP备16127780号-1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07号 Copyright © 2018 www.changgh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