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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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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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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探究

  摘要: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有了这样的案例后,很多人对于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继承问题表示疑惑,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一、关于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社员权,村民仅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当权利主体死亡后,权利也将灭失。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是权利主体的合法财产,是可以依法继承的,而我国实行“地随房走”的原则,因此但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实际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当房屋发生损毁等情况,权利灭失后,继承人也就同时丧失了,继续占用宅基地的理由。因此,如果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被拆除,则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另行分配。

  二、关于承包土地:按照规定,只有两种承包土地可以继承,一是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除此之外的承包土地是不能继承的。由于我国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人数为计算依据,由户主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虽然承包合同在户主一人名下,但家庭成员均是合同主体,享有合同权利。因此,在户主死亡后,由其他家庭成员取得承包土地,实质上是对原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并不是继承。因此,对户籍以外的亲属,不论是何种关系,其均不能取得死者的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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