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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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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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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

  摘要:刑法分别规定了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运输毒品的行为中必定存在行为人将毒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难以正确地区分持有与运输毒品行为。那么,如何区分“非法持有”与“运输”?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一、“运输”与“持有”的辨析

  刑法分别规定了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单纯从刑法条文来看,二者的界限比较明确。运输毒品是将毒品进行空间位置变化的行为,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则表现为将毒品置于本人的控制之下。但是,在运输毒品的行为中必定存在行为人将毒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难以正确地区分持有与运输毒品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的方式有多种,在行为上不外乎携带、储存、存放。但并不是说携带、储存、存放毒品的行为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因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强迫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都有行为人对毒品的实际非法控制。上述行为 中,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仅非法控制毒品而已,还有其他的意图或者主观追求,或者是用以交换经济利益,或者是为他人掩盖罪责,或者是用于他人的吸食。

  而在运输毒品罪中,行为人不仅非法控制毒品,而且直接或者间接地使毒品发生空间的转移。不过,使毒品发生空间转移也并不是行为人的最终意图。不管是走私毒品,还是运输毒品,行为人的意图是实现毒品牟利。根据这一点就可以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区分开。如果行为人单纯是为了吸食毒品,即便是长距离运输毒品,也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在我国《刑法》意义上有着特定的含义,它应当包含了运输的目的和意图,而不是单纯的空间上的位移。

  二、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

  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的关键应在于:其一,准确理解“持有”的含义;其二,正确理解“运输”的刑法含义。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明确两罪的本质特征及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的区别。

  持有毒品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无法证明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和运输毒品罪区别的重要标志。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运输毒品罪的补充罪名,只有行为人不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而存在时,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实际上,两罪存在着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运输毒品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

  不能以是否在运输环节起获毒品而确定,而应重点考量行为人运输的目的和意图。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在客观方面虽都存在使毒品产生位移的特征,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意图是不尽相同的。不能认为凡是在运输工具上或候车场所上携带毒品都是运输毒品,也不能以起获毒品是否在运输环节来区分。认定运输毒品罪,就必须查明行为人为什么运输毒品、为谁运输毒品,把毒品运到什么地方给什么人。承认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具有目的性这一特殊刑法含义,才能有效解决对于动态持有毒品行为的定性困惑。

  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一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或占有,就“持有”的表现形态而言,“持有”既可以表现为静态的占有、藏有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随身携带等动态的行为,“持有”的状态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因此,应避免将凡是随身携带或者乘坐交通工具将毒品从甲地“运输”到乙地的行为,均认定为“运输”行为;

  2、二是对于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认定,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翻供,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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