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邮箱地址:672403642@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法律顾问

运输毒品案件适用的处刑标准是什么?

  摘要:运输毒品案件是否适用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案件同一处刑标准?运输毒品案件适用的处刑标准是什么?今日我们通过案例分析说明。

  【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某凤于2015年2月16日乘坐****次列车从广州前往绥中,次日列车经过天津站后,乘警在巡视车厢时,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中童鞋内发现两袋晶体。经讯问,被告人程某凤对明知所携带物品为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毒品被公安机关全部扣押。经检测并鉴定,两袋晶体共重4.37克,成分均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程某凤经锦州铁路公安处锦州车站公安派出所现场尿液检测,结果为阴性。

  【案件焦点】

  运输毒品案件是否适用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案件同一处刑标准。笔者认为,应当将运输毒品罪的处刑标准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区别开来。

  【法院裁判】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凤明知是毒品而携带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程某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程某凤具备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4.37克,予以没收(由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执行)。

  【案例评析】

  笔者认为,应当将运输毒品罪的处刑标准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区别开来。理由是:首先,单纯的运输毒品的行为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相比较确有其特殊性。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配置法定刑,是制定刑法的基本要求之一。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或者是毒品犯罪的源头,或者直接导致毒品向社会扩散,而单纯的运输毒品的行为,只是毒品犯罪的中间环节,只是改变了毒品的空间位置,且由于毒品往往在流通环节就被截获,未流入社会,因此,类似情形下,二者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存在一定差异,如果配置以相同的法定刑,有为罪行相一致的原则。

  其次,从刑法理论分析,运输毒品原本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帮助行为。由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一般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而运输毒品的行为只是毒品犯罪的中间环节,犯罪分子在毒品共同犯罪中只起到次要的或者辅助的作用,按照刑法规定,理应从轻、减轻处罚。

  再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予以区别对待。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为赚取一定运费而受雇从事运输毒品活动的被告人,多为贫困边民、在劳务市场急于寻找工作的农民工、下岗工人、无业人员等。这些人与躲在其背后操控的毒枭相比,他们在整个毒品犯罪锁链中所起作用、所处地位相对轻微,主观恶性明显较小,其所获得的利益根本不能与毒枭相比,但风险相对却要大得多。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不仅是犯罪者,也是贫穷、无知、愚昧的受害者。如果对他们适用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分子同样的处刑标准,则势必有悖于我们重点打击毒枭的宗旨,也难以体现刑罚的公正。

  最后,运输毒品犯罪案件在整个毒品犯罪案件中占很大比例,如云南占80%。如果对运输毒品犯罪分子适用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同的处刑标准,将不利于死刑的控制。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18138255926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粤ICP备16127780号-1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07号 Copyright © 2018 www.changgh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