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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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云南信息报报道:在最近的两三年时间内,云南省盐津县几名青壮年男子相继死亡,死前的症状都是胸闷、胸痛、咳嗽、乏力等,他们都在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沙河镇的金矿当过炮工。盐津县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将在山西打过工的其他村民带到云南省疾控中心做鉴定,40人中有24人诊断出患有矽肺病。目前,两人死亡。这些矿工联名要求政府帮助他们维权。当地政府称,由于矿工在非法金矿打工,不能查到老板是谁,维权非常困难。
7月15日,新京报报道:自5月底至今,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数个已关停煤矿中,200余名矿工陆续查出染上尘肺。他们要取得诊断报告,必须由煤矿提供工作关系和职业史等证明材料。由于煤矿关停、矿方拒绝出具等原因,这些尘肺工人的维权陷入困境。
患尘肺病本已不幸,再遇上企业关停,或者根本找不到非法企业的老板,这些尘肺病人的权益如何保障?带着这一沉重的话题,记者采访了我国知名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
记者:根据《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2009年我国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14495例,死亡病例748例。报告尘肺病例数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9.96%。您怎么看这一组数字?
常凯:其实,这个数字只是尘肺病患者很小的一部分。因为这是“报告尘肺病新病例”,就是说经过体检、诊断、鉴定后确认的。但目前我国大部分非公企业并没有定期体检制度,尘肺病有滞后期,当时觉不出来,有可能五六年后才显现出来。绝大部分农民工长期没有身体检查。只有在咳嗽了,不舒服了,才会去医院看。还有些患者可能至死都不知道自己得了尘肺病。2000年我国煤矿大发展,潜在的尘肺病人这几年会相继发病,大规模地显现出来。
记者:矿工很少能与工作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他们手中也往往没有劳动合同。因此在患病之后,他们该如何证明与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
常凯:确定劳动关系是目前职业病诊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但这个程序是有问题的。按照这个程序,确定不了劳动关系,便无法对尘肺病诊断鉴定,因为规定尘肺病的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史,没有用人单位或单位不提供便无法诊断。这个程序应当修改,应当先进行医学诊断,然后来确认到底由谁来承担责任、谁来付费的问题。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还可以用工资条、工作证、出入证、社保记录等东西来证明劳动关系。还有工友之间的相互证明。人证、物证都可以。冒充的,私挖盗采的,可能是会有的,但肯定是少数,完全可以甄别出来。
记者:在类似事件中,政府应该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
常凯:一个区集中出现职业病患者,是一个大事件,一个大事故。事件本身的发生就说明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失职。而在事故的处理上,政府绝不仅是监管者,而是直接责任者,即政府有责任、有义务救治这些职业病患者。政府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由专门的人来处理这件事。
尘肺病是不可逆的,得了之后就不可能治愈,只能是延缓生命。政府要把救命的事情放在第一位。以人为本,人命关天,还有比生命更重要的吗?
记者:此前出现过“开胸验肺”事件。由于找不到企业或企业拒绝提供证明,鉴定机构无法为其提供报告。这将导致什么样的后果?该如何解决呢?
常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职业病诊断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卫生部2002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又进一步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这相当于要企业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罪,实际操作难度很大。
为了弥补这个缺陷,卫生部在2003年12月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记者:从鉴定到赔偿,往往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而职业病患者的病情可能随时在加重。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如何进行救济?如果出现企业已经关闭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如何处理?
常凯:在找不到企业前,政府应该预先垫付一部分资金给工人治病。这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须的。按说这部分资金应该由企业来承担。但在企业还没有确定的时候,政府有职责先垫付,将来再向企业追偿。即使最后找不到企业了,政府也有责任支付。因为这些工人为地方经济发展付出了血汗,作出了贡献。我们政府对于艾滋病人还可以无偿救治,为什么对于为地方GDP作出贡献的职业病病人就不可以无偿救治呢?这不仅是道义责任,而且是法律责任。我们的税收和GDP中有他们的一份。我们不能因为找不到企业或没有劳动合同,就让工人等死。而大批工人如果都没有劳动合同,正说明政府相关部门之前的监管不到位,政府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记者:还有哪些部门可以对此进行救济?
常凯:工会必须要承担责任。一个人的力量总是势单力孤的,要依靠工会组织。工会应该代表工人寻求救济途径,跟相关部门交涉,促进问题的解决。工会有这个义务。工会不仅是要在发生重大职业病事件或职业安全事故后参与调查,更要在预防职业病的过程中发挥作用。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应是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此有着非常具体的规定。如果工会真正履行了自己的职责,那么,职业安全卫生事故便会大大减少。过去在国有企业,工会曾经在这方面发挥过很好的作用。职业病的防治和救治,工会必须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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