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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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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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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张某职务侵占罪

  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7月20日被抓获并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佟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6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3月,被告人张某入职深圳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大厦主楼第**层*单元),任该公司销售经理,负责公司产品销售及货款回收等工作。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客户支付的货款,并隐瞒收款事实,同时,张某还私自提高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赚取利润差价,从而侵占公司应得货款。经查,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共计侵占公司货款人民币约282100元。

  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11月14日,经双方协议,被告人张某家属为其退还赃款人民币25万元,深圳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张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深圳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职登记表、职务证明书、劳动合同、离职申请表、还款承诺书、张某收取贷款未归还公司汇总表、张某应收账款明细汇总表及相关发票、张某以个人招商银行账户收取客户款项明细、涉案合同书及相关单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还款及谅解协议、谅解书、银行转账凭证、证人徐某、潘某某、王某某、刘某、曾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及家属与被害单位达成协议进行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上诉提出:其已退赔并取得谅解,真诚悔罪且上有老下有小需要照顾,请二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意见同上诉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原审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上诉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张某的家属代上诉人与被害单位达成协议进行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在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上诉人张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其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事实和情节,其再以相同理由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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