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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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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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甲,男, 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新兴县。2012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15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3日10时30分许,伍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载着其妻子伍某乙,由新兴县城经由东成镇青山绿水路段返回稔村,途经稔村镇布辰庙前的路段时,因驾车超车问题与同向驾驶摩托车的被告人赵某甲发生争执,双方在拉扯打架的过程中,赵某甲用小刀捅伤伍某甲背部后逃跑。经广东省新兴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伍某甲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5.6.4f条规定,其右侧液气胸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的上述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所使用的小刀在作案后丢弃,新兴县公安局经寻找未能查获。被告人赵某甲的亲属赵某乙于2015年2月14日赔偿了15000元给被害人;被害人于同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赵某甲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收据、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伍某甲的陈述;证人伍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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